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三

請用力傳! (第十三篇)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三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18

 

馬英九總統在與林懷民會面時,當媒體面前允諾將把所謂「文化預算」上升至文化總預算的4%,但又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這4%的數字魔術是怎麼變出來的?這等大事,至今黄碧端已上任,亦不見說明。

 

如果依據民國97年度分散於各部會(如:教育部、外交部、陸委會、、、等)有關文化事務的總預算是228億,而包含於其中之一的文建會預算,以所佔之61億來算的話,在228億中比率約為27%。現在馬總統講的4%,是要從文化總預算的228億在國家總預算中所佔1.3%之比率提高至4%,而不是把原先文建會預算的61億提高到佔國家總預算中的4%文建會的61億,在國家總預算一兆七千億之中,不過佔0.4%的比率而己。

 

因而即便文化總預算可以從目前的228億達到如馬總統所說未來的4%,也就是680億,請問:能被分配到原屬文建會裡的業務預算有多少?又能把比率拉高到佔國家總預算多少?這是誰都回答不了的一個假設性問題,政客卻欺侮文化人對4%這個數字遊戲不明究理而大玩魔術,靠個4%就唬死一缸子文化人!

 

黄碧端之前在位只做三個月的王拓,臨去前送出了一個125億的98預算,即使比61億增加了一倍,但也只把原來文化總預算的比率從27%提高至54%而已,更甭說是不是還包含了未來「文化觀光部」的觀光預算呢!若是97年預算已有59億的「交通觀光局」預算也收進來的話,在黃碧端任內即要成立的「文化觀光部」,被王拓列出的125億預算,仍是一筆原地不動,完全沒有成長的預算。這些錢單單用在「文化」部分就已經少得可憐了,更不必說還要用在發展「觀光」的部分;這也是黃碧端上任後,不能不面對藝術界對把「文化」與「觀光」並置在一起所引起的質疑。

 

更何況即刻為因應陸客來台而讓人看到觀光設施嚴重不足的窘境,一旦上面要挪用這些原本應付「文化」就已不足的經費來解決問題時,那麼馬政府有可能立刻(不用原先黃碧端說的「逐年增加」)就可以把4%的文化事務總預算灌滿給「觀光」經費使用。唉!一切都是政治與金錢編織而成的詐術!正是所謂:政客好話說盡,卻也機關算盡!

 

更奇怪的是,馬總統信誓旦旦的4%到了現任主委黃碧端的口中,竟又縮水為3%;果然大家都在玩數字遊戲,反正也沒人會Care這種芭樂票上的數目字。然而,4%都尚末說清楚、講明白,「文化觀光部」又遭到半路殺出一個程咬金;黃主委到立法院備詢時,對於一年內要完成「文化觀光部」的承諾竟改口說:「不敢說是跳票,但時程上卻有困難。」因為,她很天真地才發現《行政院組織法》尚未完成修法。我的媽媽咪呀!《行政院組織法》躺在立法院裡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前任執政黨雖也有該負的責任,但是當馬政府從大選至今都一直在做「文化觀光部」的承諾時,至少應該對新版《行政院組織法》與成立「文化觀光部」,兩者在行政上具有必然的相對關係,而做到基本的瞭解吧?從幕僚到首長怎可能對這等大事是完全沒有認知而對外信口開河呢?

 

 

 

延伸閱讀:

 

文建會ROT華山大解密 賣了! 我們繼續保持沉默,還是要發出聲音?

立法院文化立法聯盟2008 6/9公聽會提出的資料:

 

經營方向以產業為主,沒有藝術氣息的華山,還是華山嗎?

在「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劃案整建營運契約〈ROT〉中,提到「營運事業項目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似乎所有事業僅需要加上創意二字即可在台北市黃金地段設點,值得一提的是此契約要求營運事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台北都發局92年函釋,而該函釋中所允許項目居然包括產品展售,雖然此部分的整建營營運契約提到提供優惠租金,然而並非給藝術工作者進行展演,而是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或銷售活動,完全以商業產品替代原先華山的藝術價值,完全凸顯了商業主導的團體營運藝術文化展場的不合宜。

 

文化園區每年固定回饋金文建會僅收一百萬!

文建會與文創公司的營運契約〈ROT〉中,對於經營的回饋金「每年定額權利金以新台幣100萬元計收」。首先,固定的權利金,文建會僅收取一百萬元,令人匪夷所思!華山園區是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一年一百萬的權利金,實在過於便宜,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合約中的規範有圖利廠商之嫌。

 

變動回饋金,以稅後淨利收取,收得到嗎?

營運契約〈ROT〉中,「變動營運權利金以乙方自開始營運年度起,每年依聯合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後淨利〈或年度餘絀〉總額百分之XX計收」〈文建會不願透露變動權利金回饋比例〉

變動營運權利金竟然是以稅後淨利來做計算,任何一個營運團體可以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會計原則操作,非常有可能在賺錢的情況下,卻製造出非常少的年度稅後淨利,最後結果,就是根本收不到變動營運權利金。

華山在台北市如此黃金地段,文建會卻僅要求每年100萬的固定營運權利金,並且對文建會官員多次詢問有關變動權利金所佔百分比,官員居然拒絕回答,更令人質疑文建會擬定的合約是以經營團隊的利益,還是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前提?

 

華山文化園區賣身契一次簽十五年,卻沒有監督機制!

文建會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以ROT案方式,15年契約簽給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麼長的營運期限,監督文創公司的機制異常重要,因此文建會成立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將會是關鍵,委員會的要點及運作模式、委員的專業素質及組成份子,都對該園區〈華山〉的未來有極大影響,然而似乎文建會尚未理解這些,至今文建會對於委員會的成員仍採取保密,造成委員會運作不透明,當然也不具公信力,引起更多的質疑。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