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馬政府眼中還有法沒法?


請用力傳!(第十八篇)

馬政府眼中還有法沒法?


當初華山決定以ROT公告發包時,就曾有人質疑以華山所在的黃金地段,地租會不會太便宜?如今,抗議的人再提出質疑:「變動營運權利金是稅後淨利的百分之多少?」文建會官員回答:「那是商業機密,不可公布!」再問:「那給我們看合約吧!」官員表示:「基於保密條款,不可以!」

抗議者又問:「那文建會如何保證商人不會以文創美名,只顧商利益,忽視藝術創作的空間?」官員又說:「文建會設有華山營運管督導委員會。」再問:「那總該讓我們知道是哪些人當委員幫我們把關吧?」卻只得到「為了委員的安全,恐怕不行」的答案。

---以上錄自「凌美雪:細究華山ROT系列報導」(自由、20086/16-19)

據自由時報記者凌美雪寫的細究華山ROT報導,文中顯示了黃碧端在談「華山文化園區」的問題時,其言說的邏輯,跟前朝主委翁金珠在談「樂生院」的邏輯幾乎一模一樣,她們先將對質疑其政策而提出問題的民眾,一律都視他們為不懂政策執行面為何的「亂民」,因而對所提出之問題不是搪塞就是予以否決。無論國民黨的黃碧端或民進黨的翁金珠,只要DNA沒變,統獨誰當了官,自然就會拿出一套中國傳統的官僚思維面對民眾。

民進黨變成了在野黨,翁金珠也跟著回到立法院,繼續做她滿嘴仁義道德的立委。在她主委任內,為了服務民進黨的意識形態,文建會在短短三天之內下公文,把才建了30年的「中正紀念堂」列為中央直接掌控的「保存古蹟」,而已建了近乎70年的「樂生療養院」,她卻遲遲不願下公文列為「保存古蹟」,狠心讓「樂生」至今仍深陷於捷運開發地的泥沼而無法動彈。

再說國民黨的黃碧端,對於引起官商勾結話題的「華山文化園區ROT」一案,她的說明不但官腔官調,更是矛盾百出,一方面說「政府必須信守合約」,一方面又以「不一定要概括承受前政府的政策」來逃避執政黨應負起的責任。更令人膛舌的是,她居然容許該案的承辦人目中無法、公然說謊,竟可以自立「保密條款」,悍然拒絕公開與外包商之間的合約內容。黃碧端身為政務官在公開記者會上,竟也默許部屬發揚這種威權時代的官僚作風,請問這不是「官官相庇」是什麼?台灣一向傲視中國的民主政治,不過如此爾?台灣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豈不形同虛設?我們的官員若都像陳水扁、黃碧端這樣開口閉口讓「保密條款」無限上綱,民眾如何識破政治只是一場高明的騙術呢?

延伸閱讀: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集

Q:政府資訊如何定義?包含的範圍?

A:凡是政府機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任何紀錄內的訊息,可以用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來理解,就稱為政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等。

Q:為什麼要訂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民眾有什麼幫助?

A: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這樣除可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資訊共享於民眾,才能達到施政公開與透明。

Q:既然政府資訊公開對民眾知的權利有所保障,我該如何取得政府資訊呢?

A: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了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首先,在該法案裡規定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因為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影響深遠,必須主動公開讓民眾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其次,如果不在主動公開資訊的範圍內,民眾仍可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Q: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包含哪些內容?

A:這些內容包含: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Q: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

A:凡是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都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Q:外國人可以申請我國政府資訊嗎?

A:可以的!只要該國的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在立法之初,便考量資訊跨國流通,並兼顧我國國民權益,採平等互惠原則。

Q:申請政府資訊的作業程序要多久?為何不能馬上取得嗎?

A: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從受理申請到決定是否提供資訊,有15日的決定時間,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政府受理民眾的申請案件後,必須查核民眾申請的資格,以及政府資訊的限制,如果有違反國家利益、民眾之利害關係與個人權益,政府可以拒絕提供該資訊。有關政府資訊的限制,請詳下一題。

Q:只要是政府資訊,都可以取得嗎?有沒有限制?

A:政府資訊的公開必須兼顧國家機密,程序正義與民眾個人權利。因此舉凡國家機密,影響民眾個人權益,如隱私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與政府執行公權力相關的程序正義,如檢調取締、專業考試等,依據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單位可以拒絕公開前開資訊,詳細的限制請參考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在訂定資訊公開法時,瞭解資訊公開與限制互為消長,因此對於限制採表列方式,不在限制範圍之資訊,依法不得拒絕民眾申請。

Q:行政院院本部(行政院秘書處)對政府資訊公開如何辦理?

A:對於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院以網站公開為首要管道之一,民眾可從本院「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瞭解本院網站相關的政府公開資訊。另外本院提供民眾申請政府資訊之相關表格與規費標準,供民眾查詢下載使用。

Q:我想進一步瞭解政府資訊公開法,該從哪裡取得資訊?

A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條文,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取得,另外法務部也提供一份政府資訊公開法逐條說明Word文件。此外,相關政府機關也分別在民國84年、85年與95年出版「各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輯」、「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研究」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出版品都可以在「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查詢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