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馬政府眼中還有法沒法?


請用力傳!(第十八篇)

馬政府眼中還有法沒法?


當初華山決定以ROT公告發包時,就曾有人質疑以華山所在的黃金地段,地租會不會太便宜?如今,抗議的人再提出質疑:「變動營運權利金是稅後淨利的百分之多少?」文建會官員回答:「那是商業機密,不可公布!」再問:「那給我們看合約吧!」官員表示:「基於保密條款,不可以!」

抗議者又問:「那文建會如何保證商人不會以文創美名,只顧商利益,忽視藝術創作的空間?」官員又說:「文建會設有華山營運管督導委員會。」再問:「那總該讓我們知道是哪些人當委員幫我們把關吧?」卻只得到「為了委員的安全,恐怕不行」的答案。

---以上錄自「凌美雪:細究華山ROT系列報導」(自由、20086/16-19)

據自由時報記者凌美雪寫的細究華山ROT報導,文中顯示了黃碧端在談「華山文化園區」的問題時,其言說的邏輯,跟前朝主委翁金珠在談「樂生院」的邏輯幾乎一模一樣,她們先將對質疑其政策而提出問題的民眾,一律都視他們為不懂政策執行面為何的「亂民」,因而對所提出之問題不是搪塞就是予以否決。無論國民黨的黃碧端或民進黨的翁金珠,只要DNA沒變,統獨誰當了官,自然就會拿出一套中國傳統的官僚思維面對民眾。

民進黨變成了在野黨,翁金珠也跟著回到立法院,繼續做她滿嘴仁義道德的立委。在她主委任內,為了服務民進黨的意識形態,文建會在短短三天之內下公文,把才建了30年的「中正紀念堂」列為中央直接掌控的「保存古蹟」,而已建了近乎70年的「樂生療養院」,她卻遲遲不願下公文列為「保存古蹟」,狠心讓「樂生」至今仍深陷於捷運開發地的泥沼而無法動彈。

再說國民黨的黃碧端,對於引起官商勾結話題的「華山文化園區ROT」一案,她的說明不但官腔官調,更是矛盾百出,一方面說「政府必須信守合約」,一方面又以「不一定要概括承受前政府的政策」來逃避執政黨應負起的責任。更令人膛舌的是,她居然容許該案的承辦人目中無法、公然說謊,竟可以自立「保密條款」,悍然拒絕公開與外包商之間的合約內容。黃碧端身為政務官在公開記者會上,竟也默許部屬發揚這種威權時代的官僚作風,請問這不是「官官相庇」是什麼?台灣一向傲視中國的民主政治,不過如此爾?台灣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政府資訊公開法》豈不形同虛設?我們的官員若都像陳水扁、黃碧端這樣開口閉口讓「保密條款」無限上綱,民眾如何識破政治只是一場高明的騙術呢?

延伸閱讀:政府資訊公開法問答集

Q:政府資訊如何定義?包含的範圍?

A:凡是政府機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的任何紀錄內的訊息,可以用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來理解,就稱為政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等。

Q:為什麼要訂定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民眾有什麼幫助?

A: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目的,是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這樣除可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資訊共享於民眾,才能達到施政公開與透明。

Q:既然政府資訊公開對民眾知的權利有所保障,我該如何取得政府資訊呢?

A: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了便利民眾取得政府資訊,雙管齊下。首先,在該法案裡規定政府必須主動公開的資訊,因為與民眾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影響深遠,必須主動公開讓民眾適時掌握資訊,避免資訊過時。這些主動公開資訊多半會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記者會、說明會或其他公開陳列方式提供。其次,如果不在主動公開資訊的範圍內,民眾仍可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各政府機關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訂定相關的服務申辦程序,民眾按規定提出申請即可。

Q: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包含哪些內容?

A:這些內容包含: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Q:申請政府資訊的資格?

A:凡是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以及持有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都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Q:外國人可以申請我國政府資訊嗎?

A:可以的!只要該國的法令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在立法之初,便考量資訊跨國流通,並兼顧我國國民權益,採平等互惠原則。

Q:申請政府資訊的作業程序要多久?為何不能馬上取得嗎?

A: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從受理申請到決定是否提供資訊,有15日的決定時間,必要時,可再延長15日。政府受理民眾的申請案件後,必須查核民眾申請的資格,以及政府資訊的限制,如果有違反國家利益、民眾之利害關係與個人權益,政府可以拒絕提供該資訊。有關政府資訊的限制,請詳下一題。

Q:只要是政府資訊,都可以取得嗎?有沒有限制?

A:政府資訊的公開必須兼顧國家機密,程序正義與民眾個人權利。因此舉凡國家機密,影響民眾個人權益,如隱私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與政府執行公權力相關的程序正義,如檢調取締、專業考試等,依據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單位可以拒絕公開前開資訊,詳細的限制請參考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政府在訂定資訊公開法時,瞭解資訊公開與限制互為消長,因此對於限制採表列方式,不在限制範圍之資訊,依法不得拒絕民眾申請。

Q:行政院院本部(行政院秘書處)對政府資訊公開如何辦理?

A:對於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本院以網站公開為首要管道之一,民眾可從本院「政府資訊公開服務導覽」瞭解本院網站相關的政府公開資訊。另外本院提供民眾申請政府資訊之相關表格與規費標準,供民眾查詢下載使用。

Q:我想進一步瞭解政府資訊公開法,該從哪裡取得資訊?

A政府資訊公開法的條文,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取得,另外法務部也提供一份政府資訊公開法逐條說明Word文件。此外,相關政府機關也分別在民國84年、85年與95年出版「各國政府資訊公開法選輯」、「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研究」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這些出版品都可以在「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查詢購買。

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

「何不食肉靡」的「施政報告」

請用力傳!(第十七篇)

 

「何不食肉靡」的「施政報告」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25.

 

文建會主委黃碧端在六月十八日盛大的開了一場記者會,據報載更是上任一個月立即就有的「施政報告」(見文後附錄),或者應該改稱「施政宣示」比較恰當。

 

說是新任主委的「施政宣示」,其實她是在完全不了解整個表演藝術生態之下,對舊制度做了一些見樹不見林的改變,看起來只宣告了一件事:向文建會申請「扶植團隊」補助的表演藝術團體以及所有的博物館均要實施「分級管理」。所謂「分級」,將表演藝術團體分成為「卓越團隊」、「發展團隊」及「實驗團隊」等三級,各級團隊都要提出三年計畫,接受每年審查以評定演出團體是否可以繼續接受下一年度的補助。每位新任主委都會在補助政策上,提出一些這種換湯不換藥的變動,像狗小便之後都會用狗爪捉地一樣,是對所屬管轄權的宣示。問題重點是黃碧端既提出了她認為是「施政報告」的「分級管理」辨法,那麼為何不見對其辦法細節的公佈,才能算是正式對外公佈的一份完整的政府施政,而現在只是草草提出一個概念,就自以為是可以對外發表的施政創意,把我們人民都當做二楞子啊?我們無法從中進一步了解你提出的所謂「三年計畫」具體內容是什麼?每年審查的標準又是如何?所謂「第三年的具體價值呈現」中的「具體價值」又是什麼碗糕?

 

黃碧端更自以為是的創意,是她提出「每一個表演場地設『駐場』演出團隊」的空中樓閣。『駐場』的定義在報導中雖不明其意,但據報導提到:「現在只有台北兩廳院達到水準,高雄衛武營、台中國家劇院都尚在規劃,所以等這些據國際水準的表演廳院完成,就可以執行『駐院』計畫」。我在這裡也要針對黃碧端的空中樓閣提出批評;其一、「每一個表演場地」是指大小劇場,都要設『駐場』演出團隊嗎?這是硬性規定還是補助獎勵?其二、假若只有國立劇場才夠條件設「駐場」演出團隊的話,會不會造成M型文化生態?

 

她又說要成立「台灣大博物館系統」,不論公、私立博物館都將「依行政、歷史、典藏、規模」來訂分級指標。在此分級制度下,她說:「一個六級的地方文物館,可能因一位收藏家捐贈大批文物或金錢,促成文物館典藏品的質、量增加,而使此館升級」。黃主委這番話應該是去對郭台銘說的,跟我們說有個屁用?因此也看出她的言說邏輯根本就是本末倒至。不同博物館是以不同的專有收藏品著名,而不可能以「一位收藏家捐贈大批文物或金錢」做為分級的指標。把博物館只當做收藏庫,最後就會發現收藏的只是一堆垃圾,所以必須創造對參觀民眾有什麼真正的意義,才是設立博物館最重要的宗旨。

 

最令人詐舌的是,黃主委說:「美感、創意、愛與關懷是台灣未來重要的『競爭力』」,所以她「上任後首推『台灣生活美學運動』,作為國家發展觀光的後盾」;她這番像從錄音帶放送出來的話,是在展示由一堆「格言」建構起來的國家話語權,聽起來既空洞又政治正確,十足表現出她在內心扮演著母儀天下的威權感。現在除了那些只是意在「標案」的文化掮客之外,誰會對那一套只能挾其豊厚的經費而贈予的道德有所興趣?她這種充份暴露出無知又剛愎自用的官僚思維,使她更為恐佈的說出:「現在面對大陸觀光客來台,其中文化層面的考量,就屬文建會該做的部分,例如製作觀光手冊,介紹國內的表演團隊、展演場所、文物發展,讓觀光客看手冊就知道台灣的特色」;噢?!原來「優雅、穩重」的女士,格局就這麼一點點大嗎?那麼我們對未來的「文化觀光部」,還需要當一回事去質疑她什麼嗎?大家就等著看「何不食肉糜」的荒誕劇一齣一齣地上演吧!

 

 

附錄:

文建會 15 分級扶植藝術團隊

 

200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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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郭士榛台北報導】昨日文建會主委黃碧端面對媒體,發表上任一個月的施政報告,黃碧端指出,未來扶植表演藝術團隊、博物館管理皆會分級,成立全國「台灣大博物館系統」,方便民眾使用。

黃碧端表示,文建會以一年五億的預算,扶植贊助表演藝術團隊,以長期觀察演出成果,及團隊經營實際情況而分成 :具有好表現的「卓越團隊」、有基礎但尚不穩定的「發展團隊」及新血的「實驗團隊」 ;每個團隊可提出三年計畫,每年都會審查,評定演出團體是否可以繼續接受贊助,直到第三年每團都可達成具體價值呈現。

黃碧端指出,她計畫每個表演場地設駐場演出團隊,但現在只有台北兩廳院達到水準,高雄衛武營、台中國家劇院都尚在規畫,所以等這些具國際水準的表演廳完成,就可執行駐院計畫。

對於國內博物館,黃碧端認為也需採分級方式,不論公、私立博物館,都將依行政、歷史、典藏、規模等來訂分級指標,而成立全國「台灣大博物館系統」,即使是地方文物館也會在此系統下標示級數。黃碧端舉例說明,一個六級的地方文物館,可能因一位收藏家捐贈大批文物或金錢,促成此文物館典藏品的質、量增加,而使此館升級。

黃碧端認為美感、創意、愛與關懷是台灣未來最重要的競爭力,上任後首推「台灣生活美學運動」,作為國家發展觀光的後盾。她指出,現在面對「大陸觀光客」來台,其中文化層面的考量,就屬文建會該做的部分,例如製作觀光手冊,介紹國內的表演團隊、展演場所、文物發展,讓觀光客看了手冊就知道台灣的特色。

2008年6月24日 星期二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五

請用力傳! (第十六篇)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五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24.

 

大概少有人聽過「政府組織再造」這個法案,那就更少人知道躺在立法院已經十幾年的《行政院組織法》。從李登輝時代的國民黨到民進黨的八年執政,如今《行政院組織法》重新又回到國民黨手上;光是立法委員就不知換了幾輪。即使把一疊白紙黑字攤在現任立委面前,真不知有幾人能說清楚其中要義為何?

 

「文化觀光部」就是在「政府組織再造」的法案中,首先被扁政府提到的。民進黨執政其間,曾想以「文化體育部」的版本取代原案,但不受好評,就又偷偷改成「文化觀光部」。直到大選,馬英九將其寫在「文化白皮書」裡,後來國民黨重新執政,理所當然將這項政策正式對外推出。這樣看下來,馬政府好像是有備而來,但文化界仍不知其袖裡乾坤,到底準備好了到什麼階段?乍看劉內閣當前一片亂象,己知事情不妙,再看文建會黃主委對此問題的實問虛答,完全避重就輕,更知道了他們根本沒有準備好,都在玩假的!

 

文建會現在主打的「文化觀光部」,也是扁政府送到立法院送審的版本,其實此項政策尚末定案;其中包含了對於原案從對原則性的思考,到對政策面的視野,馬政府有無改變?為什麼「文化觀光部」就這樣唏里糊魯成為一個正式的政策,在黃碧端的嘴巴裡被說得天花亂墜? 我們完全不知道未來「文化觀光部」究竟要歸併多少部會的相關業務?以至於「文化觀光部」的管轄範圍可以擴張到哪裡?以目前文建會這樣殘花敗柳的體質,到底要如何去掌握未來那樣臃腫的「文化觀光部」?裁併多少?又併裝多少?未來的文化與觀光是各行其是?還是誰主誰從?總而言之,我們想知道的是文化如何與觀光結合?黃主委,這是攸關下一代文化興亡的大事,請不要再用那些幼稚的文藝腔騙人了,能否用一點專業的論述告訴我們,文化與觀光結合的道理究竟是什麼?讓我們相信原本文建會的文化推動功能,在這樣的結合中能得到嶄新的能量。

 

龍應台在人間副刊為文談過「一塊三毛錢」的文化予算問題;但「一塊三毛錢」如何變?還牽涉到正躺在立法院的《行政院組織法》要如何變?照龍應台所說的「一塊三毛錢」是指包括文建會預算在內的所有相關「文化支出」;連陸委會、體委會、客委會的相關預算都在內。現在馬總統答應林懷民把中央相關「文化支出」的予算提高至4%;按97年的國家總預算約為新台幣一兆七千億,假設真把相關「文化支出」提高至4%,則這筆高達680億的予算,若算成是「文化觀光部」的全部予算,「文化」這一塊能分到多少?「觀光」又能分多少?合起來高達680億予算的「文化觀光部」,到底會變成個什麼金光閃閃的怪物呢?真到了那時候,當我們這一代或者下一代在談「文化」時,能否清楚應該站在什麼立場來談呢?

 

 

延伸閱讀:

是沒有人知道?還是沒有人在乎?或者這一場屬於文化主體問題的角力,藝術以及人民命定是任由宰制?

 

「華山」是扁政府自游錫堃內閣丟出文創政策後的指定示範點。2002文建會開始向外國取經文創,套句雜誌的描述:「歷經五年研究、四任主委,以及各方角力」,2007五大文創園區中面積、修建規模最大的ROT案,由文建會發包,遠流出版事業以及國賓飯店等組成的「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從此入主華山經營十五年。

 

許多人不知道文創是什麼?許多人不知道ROT是什麼包?許多人不明白文建會將華山ROT出去的原因以及過程如何?

 

所有人民甚至是事關切身的藝術社群,透過─無論是財經雜誌、藝術雜誌或官方網站,得到的盡是一堆堆辭藻,比劃著讀不懂的大餅,然後我們就該額手稱慶?或者套句扁政府的名言:不然你要怎樣?

 

「種植藝術」6092008 6/9〉前往立院進行華山文創問題的公聽。在公聽之前,數次艱苦的攻防,翻出問題所在。無論如何,比劃空中飛行的文創大餅,只有落入修辭的陷阱與無謂爭辯,對事實的釐清沒有任何幫助,既然發包的事實以及發包的內容決定了一切, 就來看看這個包決定了華山什麼命運?

 

為什麼不肯向人民報告ROT契約內容?

文建會為什麼放棄比照公立文化設施〈如兩廳院〉用人民預算支持專業營運,繼續發展人民期待的華山展場?

文建會為什麼決定把文化視同公共工程〈如高鐵〉,發包給營利的商人來指導?文建會是渾然不覺發包華山是讓自己沒有了存在的必要〈如果商人比文建會更懂文建,直接入主文建會,何必中間夾個文建會〉,還是發包交商營利就是文建會文創的真相?

把華山發包給商人要做什麼?商人能達成文建會對華山的什麼職責?

文建會為什麼不敢透露正式契約?

 

ROT包為什麼非要十五年?得標商人損益誰該算計?

20082月號 /遠見雜誌這麼寫20075月,遠流出版社董事長辦公室收到一封署名文建會寄出的華山創意園區ROT案的優先議約通知。這代表文建會五大創意文化園區第一案的華山,歷經五年研究、四任主委,以及各方角力,五大園區中面積、修建規模最大的ROT案終於塵埃落定。

 

2007 4/13文建會新聞稿說1600萬年租金並非賤估華山:文建會請專人為投資商人評估損益,計算商人要付出收支權利金,外加空間整建須投入的1.5億〈第一年至少7500萬〉,如此商人約在第九年後始有回收,於是引用「促參地上權租金優惠」給與便宜地租。

 

根據目前僅能取得的契約草案,查出商人權利金每年區區一百万〈其餘回饋比例文建會列為國家機密不肯透露!〉,對照兩廳院〈2002〉七億年度營運金引進國內外表演,顯示華山被文建放棄的事實:文建會主導,讓商人以1700萬一年的條件,交易了華山的活動策畫、招商進駐管理以及營運權。文建會深怕時間太短,商人沒有回收,於是締約十五年,並加上到期後十年優先續約以及未來轉為非營利組織等種種ROT契約僅見的利商條款。

 

商人如果「屈辱」為什麼去標ROT?華山本是藝文用地,促進藝文是文建會職責,商人借文建用華山,促參什麼?文建會幫商人計算損益,那麼華山入商,人民以及藝術的損益誰該計算?

 

華山賣身契十五年,文建管不管得到商人營運什麼?

得標商人在華山營運的項目是什麼?根據ROT契約寫的是: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藝教育等事業,加上名目繁雜的台北都發局92年函釋〈為什麼不是別的函〉包括「產品展售」等等活動。

 

不論文建會或是營運商人祭出什麼文創名詞,口口聲聲說著藝文,甚至文建會還告訴你它設置了「華山文創監督委員會」來審查營運商人年度營運內容,但問:如此「創意大通關」什麼活動會不可以?能監督什麼?

 

這個由文建會邀集組織〈藝文人士只得列席〉的督責單位有誰,文建會不肯透漏名單,督責商人的人不敢向專業人士、向人民公開負責?說什麼督責?督誰的責?監督委員會的成立是真監督,還是真自保?

 

誰綁架了藝術與人民在華山的權益?

這包ROT,在結構上命定了上述的荒謬。執行年來,明顯看見華山出租場地營利〈包括停車場〉,由商人掌控展出認定與費用收取,使藝術展演機率大幅降低,場內紛亂的展出毫無屬性,營運商人汲汲於招商以及籌畫以創意為名的SHOPPING活動,華山藝術的面向可以說是完全無人照管,這是不是文建會文創華山的目的呢?

 

華山的遞變十年來有許多藝術社群的投入。本來藝術社群是文建會最好的盟友,文化建設要成功靠的就是他們的群策群力。就華山而言,藝術社群拼命爭取,雙手奉上,期待文建會好好耕耘這塊被藝術界視為命脈的展場,也為人民謀個非來台灣不可的藝術理由,像法國一樣長長久久享受文化財。如今文創入華山,藝術掃出門,華山藝術的面向可以說是完全無人照管。藝術社群對文建徹底寒心,人民也失去一個文化財,這是不是文建會文創華山的目的呢?

 

所有的關鍵都不是誰反對文創,而是文建會對華山文創操作犯了大錯。

 

文建會說「由單一創作到行銷出口,台灣的文創需要被看見」。我們歡迎文創前進101,世貿大賣藝術品 不要商人只會混水摸魚硬把華山變世貿。首都文創的商場比比皆是,如華山這樣具有空間魅力的展場,台灣只此一處,不是只要有地賣藝術,人民也要有地做藝術!沒差一處文創商場 反失一處命脈展場 這場角力過程顯示了政府職能不彰以及藝術文化的弱勢!

 

如果藝術文化的發展不需要展場,何苦花錢「衛武營」〈文建會在高雄預計花數十億興建的展場〉?如果不明白:華山保住藝術地,對國家、對首都台北、對藝術文化意義的重要性,想留住根植台灣的創作者以及不受市場牽著鼻子走的藝術創作,只有舶來品了。

 

人民都知道商人會賺錢,台灣重商人,政府便看準這樁官商勾掛沒人敢說不?商人用的是好幾公頃的國有藝文使用地,回饋區區賺得多多,看來人民出足了,藝術躺平了,這場由文建會編派,把餅做大的生意,祭上以利滾利,全民是噤若寒蟬?是沒有人知道?還是沒有人在乎?

 

附註:以上問題,立法院文化立法聯盟在〈2008 6/9〉公聽會新聞稿中也詳列:

 

經營方向以產業為主,沒有藝術氣息的華山,還是華山嗎?

在「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劃案整建營運契約〈ROT〉中,提到「營運事業項目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似乎所有事業僅需要加上創意二字即可在台北市黃金地段設點,值得一提的是此契約要求營運事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台北都發局92年函釋,而該函釋中所允許項目居然包括產品展售,雖然此部分的整建營營運契約提到提供優惠租金,然而並非給藝術工作者進行展演,而是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或銷售活動,完全以商業產品替代原先華山的藝術價值,完全凸顯了商業主導的團體營運藝術文化展場的不合宜。

 

文化園區每年固定回饋金文建會僅收一百萬!

文建會與文創公司的營運契約〈ROT〉中,對於經營的回饋金「每年定額權利金以新台幣100萬元計收」。首先,固定的權利金,文建會僅收取一百萬元,令人匪夷所思!華山園區是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一年一百萬的權利金,實在過於便宜,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合約中的規範有圖利廠商之嫌。

 

變動回饋金,以稅後淨利收取,收得到嗎?

營運契約〈ROT〉中,「變動營運權利金以乙方自開始營運年度起,每年依聯合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後淨利〈或年度餘絀〉總額百分之XX計收」〈文建會不願透露變動權利金回饋比例〉

變動營運權利金竟然是以稅後淨利來做計算,任何一個營運團體可以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會計原則操作,非常有可能在賺錢的情況下,卻製造出非常少的年度稅後淨利,最後結果,就是根本收不到變動營運權利金。

華山在台北市如此黃金地段,文建會卻僅要求每年100萬的固定營運權利金,並且對文建會官員多次詢問有關變動權利金所佔百分比,官員居然拒絕回答,更令人質疑文建會擬定的合約是以經營團隊的利益,還是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前提?

 

華山文化園區賣身契一次簽十五年,卻沒有監督機制!

文建會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以ROT案方式,15年契約簽給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麼長的營運期限,監督文創公司的機制異常重要,因此文建會成立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將會是關鍵,委員會的要點及運作模式、委員的專業素質及組成份子,都對該園區〈華山〉的未來有極大影響,然而似乎文建會尚未理解這些,至今文建會對於委員會的成員仍採取保密,造成委員會運作不透明,當然也不具公信力,引起更多的質疑。

 

  「種植藝術」行動  就教於 文化政策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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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 星期一

「文化政府」是用來呼口號的嗎?

請用力傳! (第十五篇)

 

「文化政府」是用來呼口號的嗎?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22.

 

老法統時代的國民黨一邊搞戒嚴,一邊還知道培養人才的重要性,但是民進黨執政八年,簡直跟共產黨搞「文化大革命」一樣,不但一點新的建樹絲毫都沒有,舊的也被破壞殆盡。

 

不管統獨左右的執政黨來運作國家機器,最重要的就要有一批承先啟後的中間幹部,在政府各部門中各負其責,既能對政策獨立思考,又能對命令消化執行,在管理與被管理之間找到自己不卑不亢的位子,通過這一批中間幹部所為政府建立起一套正常的文官體制,使得一切行政事務循序漸進。這樣的公務員需要徵才,也需要培養。只有在各個階段建立這樣一批又一批的文官梯隊之後,政權與治權的責任與義務才能清楚的分割,國家機器也才能在一個正常、穩定的基礎之下,完全不會受政權更迭的影響,而如恆地運行不懈。日本首相上上下下如家常便飯,但絲毫影響不了國家文官體制的穩定操作。

 

但是台灣自過去二十年來,政治語境成為了被統獨各種話語層層翻轉出各種權術的場域,在一陣又一陣名與利掀起的煙硝陣中,曾有哪位政客想到為台灣做為一個正常國家的「長治久安」,而心存「百年樹人」的善念?我們看到藍綠政客培養的不是權力鷹犬,就是近身黨宦之流的小人,致使本就混濁不清的台灣民主政治,就更像一團爛泥巴愈加污穢。

 

國民黨在野八年,時時刻刻想的都是「拿回政權」,因而對所謂「拿回政權」的想像,不是為國家培養未來公共事務的治理人才,而是把精力都消耗在與執政黨爭奇斗艷、抓狂起舞,果然等真的「拿回政權」時,從劉兆玄內閣的水平就被看破八年練功出來的人才竟是如此爾爾?一批武功荒廢的老官僚加上「自我感覺良好」的學者,把國務治理大事當成「實驗田」,令有識者不竟搖搖頭!

 

文建會設立27年以來,歷任主委進出如流水,大部份不是用女性來點綴男性內閣,就是將其官位當做政治上的酬傭交際。馬英九欽點一個把小小的台南藝術大學都弄到烏湮瘴氣的黃碧端,準備提拔她做為未來的「文化觀光部」部長,就可想而知馬團隊是一點都沒準備好。自黃主委上任之後,只見置入性行銷的形象包裝,常說一些似是而非的文藝腔,譬如像「希望人民生活中都有文化」這種白痴才會相信的夢幻語言,而政務委員曾志朗聽了竟然表示感動,真不知這些政客在演哪一齣戲?

 

黃主委已經上任滿月了,現在需要的是打開眼界、放開心胸;多聽意見、少發表文藝腔的談話。也不要花錢去做置入性行銷了,還是做點實在的工作吧!站出來跟真的文化人對話(不是那些在「茶敘」中來捧場的「文化人」),更不要再喊什麼「文化政府」這些肉麻當有趣的口號!

2008年6月22日 星期日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四

請用力傳!( 第十四篇 )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四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20.

連勝文譏諷桃園機場像北朝鮮的平壤機場。這句話的上文是:為了因應陸客來台觀光,才發現各地的觀光設施其實是嚴重不足的;下文則是:這個問題要由現在進行式的「交通部觀光局」,或未來式的「文化觀光部」來解決呢?

政府在推動觀光產業的發展上,跟把文化搞成辦一堆XX藝術節一樣,新聞熱鬧,其實卻都是無效的行動。97年在扁政府「施政里程碑」的偉大口號之下,以「挑戰2008:六年發展重點計畫」為名,給「交通部觀光局」只編列了59億的預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炒短線的做法,完全無視於躺在立法院卻沒人理的新版「行政院組織法」;97年的預算編列完全無法對應出預定成立的「文化觀光部」有關的進程與預算規模。如今馬政府一口咬死要成立「文化觀光部」,又被不在狀況內的黃碧端說得如此「政治正確」,大話說了才發現組織法再造法案還躺在立法院挺屍不動。

為因應陸客來台的觀光設施嚴重不足的問題,若要花錢解決,請問文建會這時要牽涉進去嗎?若跟它沒關係,「交通部」未來又如何交接給「文化部」呢?看劉內閣這一個月的表現,口氣大,能力弱,黃主委又完全在狀況外,只會發表那些文藝腔的談話,真不知馬政府要成立的「文化觀光部」,到底玩真的還只是一個假議題?我們看國民黨中常會邀請交通部長報告兩岸開放觀光的議題時,從現場不見未來「文化觀光部」準部長黃碧端列席旁聽,就令人不得不懷疑馬政府要成立「文化觀光部」的誠意到底有多少?不會是先掛上招牌再說吧!

所以,自黃碧端上台後,文化界不斷有聲音傳出對「文化觀光部」表示疑慮,而她卻以完全沒有進入話語情境的文藝腔做出浮淺的回應,我們就更憂慮當連勝文說桃園機場像平壤機場時的問題,其實更嚴重的是在問題背後隱藏著,存在於國家什麼名目的「預算」用在什麼名目的「文化」,像黃碧端這樣的官僚幫我們下的定義,其實是不清不楚、甚至於是魚目混珠的。

我也想在此問問文化界的朋友們,到底你對想像中的「文化部」,轉變成了產業化的「文化觀光部」有什麼看法呢?我的批判重點不在揭穿文化預算佔國家總預算百分之幾這種數字魔術,而是想要搞清楚:「文化部」到底被這幫顢頇的官僚設定成個什麼東西?這個東西又有怎樣的結構、怎樣的體質,在未來能提供給我們怎樣的文化願景呢?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三

請用力傳! (第十三篇)

 

「文化觀光部」九評之三                   王墨林(One People 文化對決網路行動成員)   2008.6.18

 

馬英九總統在與林懷民會面時,當媒體面前允諾將把所謂「文化預算」上升至文化總預算的4%,但又沒有說清楚、講明白這4%的數字魔術是怎麼變出來的?這等大事,至今黄碧端已上任,亦不見說明。

 

如果依據民國97年度分散於各部會(如:教育部、外交部、陸委會、、、等)有關文化事務的總預算是228億,而包含於其中之一的文建會預算,以所佔之61億來算的話,在228億中比率約為27%。現在馬總統講的4%,是要從文化總預算的228億在國家總預算中所佔1.3%之比率提高至4%,而不是把原先文建會預算的61億提高到佔國家總預算中的4%文建會的61億,在國家總預算一兆七千億之中,不過佔0.4%的比率而己。

 

因而即便文化總預算可以從目前的228億達到如馬總統所說未來的4%,也就是680億,請問:能被分配到原屬文建會裡的業務預算有多少?又能把比率拉高到佔國家總預算多少?這是誰都回答不了的一個假設性問題,政客卻欺侮文化人對4%這個數字遊戲不明究理而大玩魔術,靠個4%就唬死一缸子文化人!

 

黄碧端之前在位只做三個月的王拓,臨去前送出了一個125億的98預算,即使比61億增加了一倍,但也只把原來文化總預算的比率從27%提高至54%而已,更甭說是不是還包含了未來「文化觀光部」的觀光預算呢!若是97年預算已有59億的「交通觀光局」預算也收進來的話,在黃碧端任內即要成立的「文化觀光部」,被王拓列出的125億預算,仍是一筆原地不動,完全沒有成長的預算。這些錢單單用在「文化」部分就已經少得可憐了,更不必說還要用在發展「觀光」的部分;這也是黃碧端上任後,不能不面對藝術界對把「文化」與「觀光」並置在一起所引起的質疑。

 

更何況即刻為因應陸客來台而讓人看到觀光設施嚴重不足的窘境,一旦上面要挪用這些原本應付「文化」就已不足的經費來解決問題時,那麼馬政府有可能立刻(不用原先黃碧端說的「逐年增加」)就可以把4%的文化事務總預算灌滿給「觀光」經費使用。唉!一切都是政治與金錢編織而成的詐術!正是所謂:政客好話說盡,卻也機關算盡!

 

更奇怪的是,馬總統信誓旦旦的4%到了現任主委黃碧端的口中,竟又縮水為3%;果然大家都在玩數字遊戲,反正也沒人會Care這種芭樂票上的數目字。然而,4%都尚末說清楚、講明白,「文化觀光部」又遭到半路殺出一個程咬金;黃主委到立法院備詢時,對於一年內要完成「文化觀光部」的承諾竟改口說:「不敢說是跳票,但時程上卻有困難。」因為,她很天真地才發現《行政院組織法》尚未完成修法。我的媽媽咪呀!《行政院組織法》躺在立法院裡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前任執政黨雖也有該負的責任,但是當馬政府從大選至今都一直在做「文化觀光部」的承諾時,至少應該對新版《行政院組織法》與成立「文化觀光部」,兩者在行政上具有必然的相對關係,而做到基本的瞭解吧?從幕僚到首長怎可能對這等大事是完全沒有認知而對外信口開河呢?

 

 

 

延伸閱讀:

 

文建會ROT華山大解密 賣了! 我們繼續保持沉默,還是要發出聲音?

立法院文化立法聯盟2008 6/9公聽會提出的資料:

 

經營方向以產業為主,沒有藝術氣息的華山,還是華山嗎?

在「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劃案整建營運契約〈ROT〉中,提到「營運事業項目有『創意影像』、『創意市集』、『創意娛樂』、『創意演出』、『創意展售』、『創意教育』等事業」,似乎所有事業僅需要加上創意二字即可在台北市黃金地段設點,值得一提的是此契約要求營運事業項目規劃必須符合台北都發局92年函釋,而該函釋中所允許項目居然包括產品展售,雖然此部分的整建營營運契約提到提供優惠租金,然而並非給藝術工作者進行展演,而是創意工作者進行商品展示或銷售活動,完全以商業產品替代原先華山的藝術價值,完全凸顯了商業主導的團體營運藝術文化展場的不合宜。

 

文化園區每年固定回饋金文建會僅收一百萬!

文建會與文創公司的營運契約〈ROT〉中,對於經營的回饋金「每年定額權利金以新台幣100萬元計收」。首先,固定的權利金,文建會僅收取一百萬元,令人匪夷所思!華山園區是在台北市的精華地段,面積廣闊,一年一百萬的權利金,實在過於便宜,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合約中的規範有圖利廠商之嫌。

 

變動回饋金,以稅後淨利收取,收得到嗎?

營運契約〈ROT〉中,「變動營運權利金以乙方自開始營運年度起,每年依聯合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務報表所計算後淨利〈或年度餘絀〉總額百分之XX計收」〈文建會不願透露變動權利金回饋比例〉

變動營運權利金竟然是以稅後淨利來做計算,任何一個營運團體可以利用對自己有利的會計原則操作,非常有可能在賺錢的情況下,卻製造出非常少的年度稅後淨利,最後結果,就是根本收不到變動營運權利金。

華山在台北市如此黃金地段,文建會卻僅要求每年100萬的固定營運權利金,並且對文建會官員多次詢問有關變動權利金所佔百分比,官員居然拒絕回答,更令人質疑文建會擬定的合約是以經營團隊的利益,還是文化藝術的發展為前提?

 

華山文化園區賣身契一次簽十五年,卻沒有監督機制!

文建會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以ROT案方式,15年契約簽給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麼長的營運期限,監督文創公司的機制異常重要,因此文建會成立的「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營運管理督導委員會」將會是關鍵,委員會的要點及運作模式、委員的專業素質及組成份子,都對該園區〈華山〉的未來有極大影響,然而似乎文建會尚未理解這些,至今文建會對於委員會的成員仍採取保密,造成委員會運作不透明,當然也不具公信力,引起更多的質疑。